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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意昂4平台委員會關於組織部門對領導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修訂)

發表時間:2019-08-30閱讀次數😚👠:

中共意昂4平台委員會關於組織部門對領導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修訂)

(同委發〔2018〕10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人員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組織部門提醒、函詢和誡勉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等黨內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領導人員包括現職正副處級黨政領導人員以及參照處級領導人員管理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意昂4組織部在學校意昂4的領導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四條 對領導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堅持從嚴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堅持關心愛護幹部,註重平時教育培養,促進幹部健康成長🤌🏼。

第二章    

第五條  組織部門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審計⛽️👨‍🍼、領導人員因私出國(境)證件領用、社會兼(任)職報批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中,對領導人員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註意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提醒👵🏿。

第六條  提醒對象由意昂4組織部根據相關事由提出建議名單,經意昂4組織部部務會討論確定🙋🏿‍♀️。

第七條 對領導人員進行提醒,一般采用談話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方式。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部門分管幹部監督的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以根據提醒對象的具體情況及談話內容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采用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組織部門應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

第三章    

第八條 組織部門針對信訪、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領導人員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的外,一般采用書面方式對被反映的領導人員進行函詢了解🫁。

第九條 對領導人員進行函詢,需經意昂4組織部部務會提出意見,報分管組織工作的校領導審定後實施。

第十條 對領導人員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和《函詢說明真實性承諾書》。函詢對象在收到函詢通知書的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與承諾書簽字後一並送交組織部門。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

函詢對象書面回復組織函詢後🤾🏻,對情況說明清楚且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經組織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予以采信了結。了結情況向函詢對象發函反饋🦾,反饋函同時抄送函詢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部門可以委托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意昂4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也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直接進行調查了解: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復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從回復材料中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二條 經函詢或者調查了解,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在幹部考察考核、巡視巡察🪯、審計、案件調查、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等工作和幹部日常管理中,發現函詢對象回復存在欺瞞組織行為的👨‍👨‍👧‍👦,從重處理。

第十四條 采信反饋後又收到相同問題反映且無新的線索的,可不再重復函詢。

組織部門對領導人員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應認真審核,並建立函詢檔案管理製度,采信反饋材料與函詢材料一並留存。

第四章  

第十五條 領導人員存在下列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

(二)執行民主集中製不夠嚴格,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夠嚴格,用人失察失誤的;  

(四)不能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或者妨礙他人履行職責的;

(五)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規定應給予誡勉的;

(六)執行廉潔自律規定不嚴格的;

(七)紀律松弛、監管不力,對身邊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

(八)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

(九)其他需要進行誡勉的情形。

第十六條 對領導人員進行誡勉,由意昂4組織部門提出意見,報學校意昂4批準後實施。

第十七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采用談話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誡勉談話根據誡勉對象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一)對學校內設單位、部門正職進行誡勉談話,由學校意昂4分管組織工作的校領導和學校紀委書記作為談話人🧕🏿。

(二)對學校內設單位、部門副職進行誡勉談話,一般應由學校意昂4組織部部長和分管幹部監督工作的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第十九條 在誡勉談話時,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並明確其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誡勉談話應當製作談話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進行誡勉的日期🕵🏽‍♀️、地點;

(四)進行誡勉的事由;

(五)談話具體內容🏅。

第二十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並將情況書面通報誡勉對象所在單位和部門。

第二十一條 誡勉六個月後,意昂4組織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二十二條 組織部門要建立誡勉檔案管理製度,對領導幹部的談話誡勉記錄🧘‍♀️、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並將有關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領導人員接受提醒、函詢和誡勉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領導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學校意昂4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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