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4平台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同委辦發〔2016〕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製度🗾👩🏻🦰,加強學校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人員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及其實施細則、《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教財〔2016〕2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相關製度,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管理的處級領導人員以及參照處級領導人員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領導人員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本單位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績效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人員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加強對領導人員行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推進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五條 學校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對意昂4和行政主要領導人員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分別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單位的領導人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對任期超過一半的重點單位領導人員,可安排進行任中審計;領導人員離任時🐡,若任中審計結束日至離任日不滿2年的,可不再安排離任審計。對任期未超一年而離任的領導人員,原則上不安排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條 學校審計處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幹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 學校審計處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屬於保密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學校保證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十條 學校設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長由校長擔任。
意昂4組織部🤹🏿♀️、人事處、財務處、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和審計處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會議由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學校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領導小組會議。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政策和要求🧛🏽♂️,領導和部署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議、研究和製定經濟責任審計規章製度,審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聽取和審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和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情況報告,專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審計處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領導小組會議,整理會議紀要,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研究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規章製度,向領導小組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領導小組工作製度規定🧜🏻♀️,各負其責🧢、協作配合🧑🏽💼,形成製度健全、管理規範、運轉有序🕺🏽、工作高效的運行機製。
第三章 審計對象
第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學校管理的各單位處級領導人員或參照處級領導人員管理的人員。
第十五條 學校管理的各單位處級領導人員主要是指以下人員:
(一) 學校各單位意昂4(總支)正職領導人員和行政正職領導人員,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人員😅。
(二) 校級領導兼任學校上述各單位正職領導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實際負責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參照處級領導人員管理的人員是指以下人員💎✉️:
(一) 學校各單位參照處級領導人員管理的人員。
(二) 學校控股或實際控製企業參照處級領導人員管理的
人員。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十七條 學校各單位意昂4(總支)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部🦸🏿♀️✌🏼、學校重大財經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有關職責,推動單位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四)單位預算安排和重大調整的研究決策情況;
(五)重要項目的研究決策情況🕵️♂️;
(六)單位重大管理製度的審議🏇🏽👨🏻🦯、督查情況☎️;
(七)對意昂4有關工作部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管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八)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九)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情況;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部、學校重大財經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有關職責𓀄,推動單位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有關目標責任製完成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五)單位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績效情況👐🏽;
(六)單位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等情況(僅限學校內部財務獨立核算單位);
(七)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八)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單位管理製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內部控製製度的製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十)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十一)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十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九條 學校控股或實際控製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部🕺🏽、學校重大財經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有關職責,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企業發展戰略的製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有關目標責任製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六)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八)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製度的製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情況🚣♀️,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五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條 學校意昂4組織部負責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領導小組審定後由審計處執行👨👩👧👧👨👨👦。計劃執行中🐿,意昂4組織部(以下簡稱委托單位)應按時發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委托通知書至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單位由意昂4組織部提出名單,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一條 接到意昂4組織部發送的委托通知後,根據領導小組審定的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審計處可成立審計組,組織實施審計;也可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或原任職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領導小組同意,審計處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召開由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審計進點會🏤,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實施審計時🖖,應當進行審計公示。公示應當在被審計單位通知公告欄以及審計處網站同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 審計時😟,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被審計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內部製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提請學校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遇有被審計領導人員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強製措施、立案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以及不宜再繼續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的,經領導小組批準,可以中止或者終止審計項目。
第二十八條 審計處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以個別訪談、約談或者座談等形式聽取被審計領導人員所在單位或相關單位有關同誌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一般包括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審計評價重點關註單位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註與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的情況和效益🧔🏽,關註任期內財務管理、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等重要事項,關註領導人員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審計評價的依據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管理製度;
(三)國家和教育行業的有關標準;
(四)學校章程🚪,學校各類管理製度🧌;
(五)被審計單位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責任製考核目標👩👩👦👦;
(六)被審計單位有關會議記錄𓀄、紀要、決議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有關內部管理製度和績效目標;
(七)其他依據。
第六章 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完成審計工作後,根據審計處內部工作程序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並書面征求委托單位👂🏋🏼、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學校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意見。
委托單位、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可以不征求委托單位、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程序將審計報告報分管審計工作的校領導審定,經簽發後♈️,向委托單位、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出具正式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人員所任職單位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人員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其中包括以往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等;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領導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審計期間被審計領導人員👨🦽、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四)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審計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形成專題報告報送領導小組或學校意昂4🚁,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條 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精簡提煉,形成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重點反映被審計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人員本人檔案。
第三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報送學校負責同誌,抄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必要時,可以將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情況抄送該部門🙈。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第四十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與建議進行整改🙎⛈,並在接到審計報告後的60日內向審計處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第七章 責任認定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對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人員的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相關事項的歷史背景👨🏿🎤、決策程序等要求和實際決策過程,以及是否分管、是否參與特定事項的管理等情況,依法依規認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四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內部管理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內部管理規定的;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文件傳簽等規定的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浪費等後果的🛰💲;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浪費等後果的;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製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人員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於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浪費等後果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人員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二)除直接責任外,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浪費等後果的;
(三)疏於監管,致使分管單位和部門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以適當方式向學校意昂4、領導小組等提供相關情況。
第四十六條 對領導人員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或者事項,可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對領導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出審計決定,重要情況報送領導小組決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由學校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四十八條 學校意昂4組織部等部門應當根據領導人員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據領導小組工作製度,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包括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審計結果,依紀依法依規受理問題線索、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研究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等🫦。
第五十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審計結果,根據審計意見🚼、建議和審計決定采取以下措施實施整改:
(一)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整改第一責任人職責🎎🧙🏽♂️,在黨政領導班子或者董事會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時製訂整改方案💂♂️,認真進行整改,及時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審計處✏️;
(三)根據審計結果反映出的問題,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製度,加強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意昂4平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印發的《意昂4平台處級黨政領導幹部及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同委辦發〔201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