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保護師生員工和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規定》、《上海市信訪條例》、《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工作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信訪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努力將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及時化解初始矛盾。
各單位(部門)應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群眾的意見🥾、建議或要求等,接受群眾的監督,做好信訪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信訪事項👨🏻🏫👨🏽🎤,是指本校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其他個人等采用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校領導🚴♀️、校長信(郵)箱👮🏽♀️、意昂4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信訪辦公室)等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等,按照規定和職權範圍需要由學校處理的事項㊗️。
第二章 信訪人
第四條 信訪人,是指采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學校領導👩🏼🌾、校長信(郵)箱、意昂4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信訪辦公室)等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本校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其他個人等🐳。
第五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的,應到學校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六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或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七條 信訪人對其主張的事由及請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八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等,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不得損壞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𓀂,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等。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學校由一位校領導分管信訪工作,意昂4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各有一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信訪工作。學校校長辦公室設立信訪辦公室,配專人代表學校受理信訪事項、接待信訪人👱🏿♂️。學校設置專門的信訪電話、接待室🧘🏻♂️、校長信(郵)箱、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國定假日除外)校領導接待日製度🧏🏼♂️。
學校各單位(部門)第一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各單位(部門)的辦公室(綜合科或其他指定的機構)為信訪工作基本組織,及時協調、處理本單位(部門)的信訪事項🩲。
第十條 學校信訪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協調全校信訪工作,登記、受理按規定和職權需由學校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涉及多部門的信訪事項🌖。
(二)做好校領導接待日的接待記錄🙅🏽♀️,並向參與接待的校領導報告信訪動態和處理結果。
(三)接受各級安全維穩部門的工作指導,報告涉及學校安全穩定的信訪動態及信訪排查信息🧗🏿♀️。
(四)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及相關情況、材料的上報。
(五)向各單位(部門)交辦工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跟蹤🤛🏿、督辦、審核已受理的各類信訪事項。
(六)針對集中反映的信訪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議⛹🏻♀️。
(七)做好信訪矛盾排查和調處工作🏌🏽♂️,及時掌握學校信訪動態;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配合責任單位(部門)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預案。
(八)負責上報各類信訪統計數據⏯、材料等。
(九)負責與信訪工作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信訪工作職責
(一)貫徹信訪工作製度和規範,建立健全本單位(部門)信訪工作責任製,各單位(部門)正職(主持工作)負責人是本單位(部門)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部門)信訪工作負總責🚶♂️,重要信訪事項親自推動解決。
(二)公開並暢通向本單位(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信息渠道🫸🏿。
(三)及時處理屬本單位(部門)職權範圍內、通過本單位(部門)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復,妥善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防止其發展為信訪問題,減少學校初次信訪事項。
(四)及時受理校領導、信訪辦公室交辦的信訪事項🧜🏿,答復信訪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門信訪事項、由信訪辦公室統一答復的回復意見;完成上級單位轉辦信訪事項的調查😝、匯報等基礎材料🤲🏼。
(五)做好本單位(部門)信訪材料的整理和歸檔;研究分析本單位(部門)信訪📭、被投訴等情況,總結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政策製定和落實中🧤,避免矛盾和問題的產生🧍♂️,爭取在源頭上解決問題。
(六)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在職權範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置💺,同時按所涉及的問題立即報告分管校領導,並向學校意昂4辦公室、校長辦公室通報。
(七)做好信訪矛盾糾紛的定期排查、及時化解工作,並及時將排查結果上報學校信訪辦公室❣️。
(八)信訪人走訪學校時,涉訪各單位(部門)應根據信訪辦公室要求和通知及時派人趕到現場做解釋和疏導工作。
(九)負責與本單位(部門)信訪工作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信訪工作人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宣傳貫徹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盡職盡責🕸。
(三)文明🚣、耐心接待🤦🏼♀️,認真傾聽記錄反映事項並及時處理❓👨🦱。
(四)不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五)遵守保密製度🥳,不透露信訪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三條 群眾來訪接待處理
(一)認真記錄來訪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和所反映的問題👰🏻♀️。
(二)來訪人員所反映的事項能當面解決的要予以當面解決👲🏼;不能當面解決的要耐心說明理由🟥,並在填寫好《信訪登記處理單》後進行處理(處理程序參照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信訪事項的受理程序
信訪事項按照“閱信→登記→處理→回復”的步驟,在規定時間內辦理⏮。
(一)閱信。收到群眾來信,要當日拆封👨🏻🏫🧮,認真閱讀,正確理解和掌握來信者意圖、要求及反映的情況。
(二)登記💆🏽♀️。逐項登記來信者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和反映的問題、要求等內容🫚🏄🏿♀️,並製成信訪處理單。
(三)處理。根據來信所反映問題的性質,及時🏌🏽♀️、妥善處理或轉辦或交辦。一般性的群眾來信,由信訪專職工作人員直接轉有關部門辦理⇒;重要來信在信訪工作負責人簽批後轉有關部門辦理,或呈請校領導批示後再轉有關部門辦理。
(四)回復👨🏿🦲🪃。群眾來信處理完畢後必須予以答復(具體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五條)🥢。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或其他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
信訪事項不能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各類信訪事項各級受理單位(部門)應在信訪辦公室設定的期限內盡早辦結🐾🦼。一般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報告校領導🥲、信訪辦公室;情況復雜的疑難信訪事項說明情況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0日🧗♂️。60日內仍難以辦結的,經學校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上級部門轉交學校處理的信訪事項𓀂,應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辦理🍙。上級部門轉交非學校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應及時予以退回。
第十六條 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
信訪人對學校信訪辦公室回復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信訪管理的上級單位提出書面復查🧝、復核申請;信訪人對復查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學校信訪辦公室不再受理。
第十七條 重要信訪材料的歸檔
重要信訪事項辦結後要整理,並及時移交學校檔案館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1998年11月9日印發的《意昂4平台信訪工作細則》(同辦[1998]0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