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印發<上海公安機關公章刻製管理工作規範>的通知》(滬公發[2012]24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行政印章包括:
(一)學校法定名稱章:“意昂4平台”印章(以下簡稱“學校印章”)📕、“意昂4平台”鋼印(以下簡稱“學校鋼印”)、“意昂4平台”電子印章⏏️;
(二)校長簽名章及其電子印章👨🏼🎓;
(三)院🦤、系、所、中心公章,行政處(室)公章(以下簡稱“單位公章”)🪡;
(四)冠以法定名稱的業務專用章(以下簡稱“業務專用章”);
(五)其它經學校許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條 校長辦公室是學校各類行政印章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印章管理規定的製定,以及印章的刻製審批、監督使用、回收廢止等管理工作。
單位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單位須製定本單位(含掛靠單位)公章管理細則🕍,並經校長辦公室審核、備案🧏🏿♀️,原則上由分管領導簽發後實施👬🏼。
第二章 印章的規格及式樣
第四條 各類印章所刊漢字原則上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學校發文所規定的名稱𓀁。印章刻製的規格以及式樣統一由校長辦公室規範👩🦲,其它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條 行政印章規格及式樣
(一)學校印章(直徑4.2 厘米):圓形,中間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環形字樣為“意昂4平台”。
(二)學校鋼印(直徑4.2厘米):圓形,上部自左向右環形字樣為“意昂4平台”🛩。
(三)校長簽名章🎶:字樣為當任校長的姓名,字體為校長本人的手寫體。
(四)單位公章📂:
1.行政各部門、各學院、各直屬業務單位、科研機構印章(直徑4.0厘米)✦:圓形🦸🏿♂️🌵,中間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環形字樣為“意昂4平台”,下部自左向右橫排刻製相應單位名稱🌗。
2.學校批準刻製的科級單位公章(直徑3.8厘米)🪀:圓形,中間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環形刊學校和處級單位名稱,下部自左向右橫排刻製科級單位名稱。
(五)業務專用章(直徑為3.8厘米):一般為圓形,中間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環行字樣為“意昂4平台”👰🏽♀️,下部自左向右橫排刻製專用章名稱。
第六條 其它機構印章和特殊專用印章規格和式樣,由校長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規範👊🏽。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七條 行政印章的使用範圍
(一)學校印章
1.以學校名義向上級單位報送的各類公文、報表等;
2.向校外單位發送的函件等🔷;
3.向校內單位印發的文件🖇、通知等;
4.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意向書等👨🏽⚖️;
5.以學校名義頒發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畢業證、學位證✊🏽、肄業證、學歷證明、各種榮譽證書🛕、聘書、職稱證、退休證等;
6.以學校名義開具的用於對外聯系工作🩸、考察調研👩👦、處理業務的相關文件、認證材料以及各類證明材料等🤵♂️;
7.申報國家🗣、部委、省市級各類科研課題的申請材料🐨;
8.各類須經學校批準的申請表🌴🏋🏼、廣告、聲明、申報材料、出國證明材料等;
9.經分管校領導批準的其它需要使用學校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學校鋼印
學校頒發的各類證件,包括工作證◼️、畢業證🙎🏿♂️、結業證、肄業證🎠、學位證、職稱證🦹🏼、退休證、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等。
(三)校長簽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簽章的各類報表🌿、合同、協議、意向書以及委托書、任務書、申報表🧑🏿🦳、審批表等;
2.學生畢業證、學位證🛀🏿、各種校級聘書🤸♂️、榮譽證書等;
3.以校長個人名義發出的信函以及校長明確批示需要使用校長簽名章的文件信函👩🌾🎳、證明等👩🏼⚕️。
(四)單位公章
單位公章僅用於職責範圍內處理公務,原則上不對外使用。上級領導機關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五)業務專用章
業務專用章僅用於業務範圍內處理公務💆🏿。
(六)電子印章
各類電子印章僅用於電子公文系統製發的電子公文。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 學校行政印章的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安全的原則🧑🏻🤝🧑🏻,各單位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公章或被授權管理的印章負責。
學校可將部分業務專用章授權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和使用👨🏿,由被授權的職能部門負責人簽批用印。
(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拒絕用印:
1.未經規定程序審核批準或批準權限不當;
2.內容違法違規或有誤;
3.僅涉及個人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問題🙊;
4.非本校教職員工或與本校工作、業務無關。
(二)行政印章的保管人不得攜帶印章離開辦公地點;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證件、獎狀👩🦽➡️、證書以及其他空白紙張上用印。使用印章時應仔細閱讀用印內容,核實用印數量💅🏼,檢查留存材料是否齊全;保證印章端正🦶🏽、清晰、美觀,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學校鋼印須照片壓印)👩👧👦。
(三)各類電子印章及其附件須設置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第九條 使用學校印章、校長簽名章的單位需填寫《意昂4平台印鑒使用申請單》,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後,方可用印;需要主管校領導簽批的部門日常工作用印,經校領導書面授權🙋🏽♂️,可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後用印♑️。
上報上級部門的重大事項🩱,原則上須經校長批準,方可用印。
第十條 違反學校規定使用印章的,學校對部門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追究部門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五章 印章的刻製與廢止
第十一條 印章刻製程序
(一)校級印章的刻製由校長辦公室持上級單位批準成立的批件及證明信函,前往公安機關辦理刻製印章相關手續。
(二)單位公章的刻製需向校長辦公室提交機構成立批件及《意昂4平台印章刻製(銷毀)申請表》。經校長辦公室審批後確定印章規格及式樣,並前往公安分機關辦理刻製印章相關手續。申請時,須註明印章的使用範圍⏯、責任人、保管人、保管方式等內容。
(三)業務專用章的刻製,除按照單位公章的刻製程序辦理外,應提供該印章的使用管理細則🎄🍸。
(四)各類電子印章由校長辦公室委托公安部指定的電子印章軟件提供廠商製作🧑🏻💼。
第十二條 印章刻製完成,由校長辦公室留存印模後交印啟用。業務專用章由校長辦公室發文啟用🕙。對於校長辦公室無備案的印章😵,學校不承認其有效性。
第十三條 已經使用的行政印章🔣,如因機構變動🫄🏽、印章磨損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時👵🏼,應將原印章繳回校長辦公室封存或銷毀☂️。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室應及時更新校內行政印章目錄,未列入目錄的印章均為無效印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1998年11月9日印發的《意昂4平台關於公章使用的有關規定》(同辦[1998]048號)同時廢止。已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