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學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製度🦚,推進工會工作民主化🛌、規範化、法製化🗄,增強工會工作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事業單位工會工作條例》《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意昂4平台各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基層工會的最高領導機構🥼,討論決定各級工會重大事項,選舉各級工會領導機構🤘🏿👨🏼🦱,並對其進行監督👈🏼。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民主集中製,堅持依法規範,堅持公開公正,切實保障會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實行屆期製,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具體任期可由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屆滿,應按期換屆🍄👩👩👦👦。
第五條 會員不足100人的基層工會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1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 學校各級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向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報告。換屆選舉、補選🧏♀️、罷免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應向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書面報告。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 為體現廣泛性和代表性,會員代表中一線職工應不少於60%,中層正職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20%🪮🛎。女職工、青年職工💇🏻、先進人物等會員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占全體會員的比例👇🏿,按會員人數確定🚣🏽♀️▶️。可參考上級工會文件,結合本單位實際🧑🏿🔬,自行決定,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
第十條 會員代表的選舉和會議籌備工作由各級工會委員會負責🛌🏼;新成立工會由工會籌備組負責🧑🏽🦱;換屆選舉的籌備工作由上屆工會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通過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通過工會委員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情況報告、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總結或評議基層工會工作🐣、教工之家建設情況等🤚;
(四)選舉和補選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女職工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選舉和補選出席上一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討論決定基層工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會員代表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應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不得指定會員代表。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會會員🦸🏽,遵守工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
(二)擁護黨的領導🎋,有較強的政治覺悟;
(三)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工作中起骨幹作用☞,有議事能力;
(四)熱愛工會工作➾,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教職工說話辦事🌀;
(五)在教職工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群眾信賴💆🏻♂️。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的選舉🩻,一般以下一級工會或工會小組為選舉單位進行。會員代表由選舉單位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選舉單位按照基層工會確定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和條件,認真組織會員討論提出會員代表候選人,召開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參加的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差額率不低於15%🤷♂️🧑🏽🌾。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會員過半數贊成票時,方能當選👫🏼👩🦽;舉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時🪿,其代表候選人獲得應到會代表人數過半數贊成票時,方能當選。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選出後,應由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對會員代表進行資格審查,並對會員代表人數及人員結構進行審核。
符合條件的會員代表人數少於原定代表人數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額再分配3️⃣👩🏿🍳,進行補選;也可以在符合規定人數情況下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一致🪽。會員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一)會員代表任期內在校內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不變,原選舉單位一般不再補選代表;
(二)會員代表離休、退休、停薪留職☆、長期病事假、外派超過一年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不能履行會員代表職責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補選代表🔶。
補選會員代表應依照選舉會員代表的程序,進行差額選舉,差額率應按照前款第十五條規定執行。補選的會員代表應由基層工會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並報學校工會備案;
(三)會員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代表職責的,原選舉單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議,撤免應當經所在單位全體會員半數以上同意🈶;
(四)對違法犯罪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違法違紀受到嚴重處罰處分的會員代表,應當由原選舉單位撤銷其代表資格。撤免🚁、撤銷代表資格🧓🏻,應當事先報學校工會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執行🚐🧜🏻♂️。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的職責是:
(一)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製度🤷🏿♂️,努力完成教學、科研,管理及服務工作;
(二)在廣泛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提案;
(三)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聽取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代表大會的各項議題🥐,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四)保持與選舉單位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系,熱心為會員說話辦事,積極為做好工會各項工作獻計獻策;
(五)積極宣傳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精神,對工會委員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團結和帶領會員群眾完成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條 選舉單位可單獨或聯合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團(組)長根據會員代表大會議程,組織會員代表參加大會各項活動🐆。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基層工會的安排🫱,組織會員代表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基層工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根據需要可事先召開代表團(組)長會議征求意見🎠,也可邀請代表團(組)長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應建立會員代表調研、督查等工作製度,充分發揮會員代表作用。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會員代表及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降低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對選舉單位會員負責🤹🏽♂️,接受選舉單位會員的監督。
第四章 大會召開
第二十五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應將會員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代表構成、主要議程等重要事項🖐🏽,向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基層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應對會員代表進行專門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工會基本知識、會員代表大會的性質和職能🔙、會員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基層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應充分聽取會員意見建議,積極提出與會員切身利益和工會工作密切相關的議案,與同級黨組織協商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二十八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將會議日期、議程和提交大會討論的事項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九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可舉行預備會議,聽取會議籌備情況的報告,審議通過關於會員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通過大會議程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未當選會員代表的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委員應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負責人或代表列席會議。
可以邀請獲得榮譽稱號的人員、曾經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列席人員和特邀代表僅限本次會議🫸🏿,可以參加分組討論,不承擔具體工作,不享有選舉權📘、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應分別召開,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時間段召開的,應分別設置會標、分別設定會議議程、分別行使職權、分別作出決議🤵、分別建立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重要事項和選舉結果等應當形成書面文件😇,並及時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𓀚👕、經費審查委員會及女職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依照《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執行👉🏽。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差額率不低於10%😶🌫️🧜🏻♂️。工會委員會委員名額🆙,按會員人數確定🚽,單數為宜。
各級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獲得應到會人數過半數贊成票時,方能當選🤸。
第三十四條 代表罷免、委員罷免🪃、主席罷免👖,參照《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條例》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除特別規定外,基層工會召開會員大會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