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製,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在我校全面貫徹實施🎅🏽,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註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製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和年齡結構的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選拔任用學校直接管理的正副處級黨政領導幹部🤌🏼。
第五條 在校意昂4領導下♚,意昂4組織部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基層意昂4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按規定程序送意昂4組織部報校意昂4審批🧓🏻,其選拔任用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社會主義👳🏻♂️,擁護黨的領導,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熱愛高等教育事業,在教學🧴、科研、管理工作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深入實際,作風踏實,有成效地開展工作。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熟悉高等學校工作,懂得高等教育規律,具有高校工作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決策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履行崗位職責,依法辦事👨🦽🥡,勤政廉潔,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製,作風民主,顧全大局🫅🏽,善於集中正確意見,善於團結同誌,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誌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一般應有基層兩年以上業務或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提任學院行政領導職務者🎡🧑🏼🦳,正職一般應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副職一般應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專業技術職稱。
(三)由副處級提任正處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在副處級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正科級提任副處級職務的,一般應在正科級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者🍍🔭,可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定。
第三章 民主推薦
第十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換屆,必須經過廣泛的個別訪談🧑🏽🦲,聽取意見🕊,推薦人選💇🏽💧。參加民主推薦的範圍一般包括:
(一)選拔院級領導幹部🤵🏼,一般應在所在單位一定範圍內投票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本單位人員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二)選拔機關職能部門處級領導幹部,參加推薦人員的範圍由意昂4組織部根據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與工作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校意昂4組織部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範圍和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無記名民主推薦🤶;
(三)對推薦票進行分類統計,綜合分析🎷;
(四)由意昂4組織部匯總推薦情況🙆🏻♂️,向校意昂4匯報推薦結果。
第十四條 學校意昂4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經意昂4組織部門審核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所 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七條 個別因特殊需要的黨政領導幹部人選🟫,可以由意昂4組織部推薦提名♣️,經意昂4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八條 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由意昂4組織部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註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九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4️⃣,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製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全面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意昂4組織部研究提出幹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意昂4匯報👚。
第二十條 考察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範圍:
(一)教學科研單位:所在單位的上級分
管領導、所在單位的黨政班子成員、工會主席👝、黨支部書記、學術帶頭人、教師代表等🪅🧁。
(二)黨政職能部門🧤:所在單位的上級分管領導、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幹部代表、機關意昂4以及工作聯系較多的相關單位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必須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凡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包括主要缺點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三條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製🧁。進行幹部考察🦸♀️,由意昂4組織部派出考察組。考察組應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一定的工作經驗和相應資格🧑🏻💼,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第五章 醞釀和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二十五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由校意昂4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第二十六條 意昂4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二十七條 意昂4有關幹部的任免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意昂4常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八條 意昂4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意昂4組織部部長逐一介紹領導職務
擬任人選的提名𓀆、推薦、考察以及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意昂4常委會采用無記名投票形式♊️,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二十九條 基層意昂4、黨總支書記、副書記人選🕺🏽,按黨章規定選舉產生🧙🏻,報意昂4審批,必要時由校意昂4直接任命🧎♂️。校工會、共青團、婦委的正、副職幹部人選,按各自的章程或有關規定產生,報上級有關組織審批。特殊情況下🧑🏻🏫,校意昂4可直接提出正、副職幹部人選😟🈲,按有關章程或規定程序產生🫷🏼。
第三十條 校長助理、意昂4組織部部長、校紀委副書記、人事處處長、財務處處長、監察處處長、審計處處長🏊🏽♂️、保衛處處長等領導職務的任免,應按照規定事先向有關上級部門報告並征詢意見🖕。
第六章 任職
第三十一條 新任黨政領導幹部實行任職前公示製度。
對擬提拔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指定地點和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二條 新提任的機關職能部處領導幹部、基層單位行政領導幹部以及新提拔增補的黨的領導幹部🙇🏽♂️,實行任職試用期製度😰,試用期為半年。領導幹部在任職試用期內☃️,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職務的待遇。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不再享受試任職務待遇,一般回試用前所在單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條 新提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實行任命製和聘任製。
意昂4系統的幹部實行任命製,行政系統的幹部實行聘任製🧗🏿♀️。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意昂4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並由組織部協同分管校領導宣布任免決定。
第三十四條 所有任命或聘任的幹部實行任期製。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自意昂4常委會通過之日起算起⚁。黨的基層組織、工會⚄、共青團委員會的領導班子換屆的任職時間,自選舉之日算起。實行試用期的幹部,任職時間從確定試用之日起算起🙏🏿。
機關黨政領導幹部每屆任(聘)期三年,任(聘)期屆滿經考核勝任的幹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連任。正處職幹部在同一崗位上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基層黨政領導幹部每屆任(聘)期三年。基層行政領導幹部任期屆滿後實行整體換屆(包括期間增補的領導幹部)。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幹部連任屆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
第七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三十五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十六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校意昂4領導下進行,由組織部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任職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或面試答辯;
(四)確定考察對象與組織考察;
(五)匯總考試或面試和考察情況,研究提出人選方案🫶🏼,報意昂4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輪崗製度。
(一)交流輪崗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輪崗的🗣;需要通過交流輪崗
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同一部門連續任職超過規定屆數🙌🏻,且符合新崗位的任職條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輪崗的。
(二)幹部交流輪崗主要在校內各單位和附屬單位進行🫅,同時應積極推進校內幹部參加校外交流和掛職鍛煉📷。
第三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製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第四十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製度。
意昂4及其組織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也不得指使、暗使他人進行幹預或影響👮🏻。
第九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四十一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免職後保留原行政職級;
(二)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輪崗交流決定的;
(四)連續出國(境)滿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製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辭職(責令辭職除外)必須遞交書面申請,報意昂4組織部提交校意昂4常委會討論審批⛅️♛。校意昂4自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因公辭職🛴,指因工作需要調往校外單位工作,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二)自願辭職🥁,指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幹部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辭職。
(三)引咎辭職🚷,指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四)責令辭職,指意昂4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四十三條 建立黨政領導幹部降職製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應擔任現職的應降職使用。
第四十四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降職使用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適合的領導職務。
第四十五條 實行領導幹部任期和離任審計製度,由組織部🥾、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任期和離任審計。
第十章 紀律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並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的“十不準”規定。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意昂4或者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製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校意昂4和意昂4組織部對幹部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製止、糾正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處理建議。
第五十條 建立組織部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聯席會議製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𓀋🏛,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意昂4組織部召集🕵🏿♂️。
第五十一條 意昂4及組織部門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堅持黨的原則🏃🏻🏇🏿,公道正派,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意昂4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