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巡察整改落實工作💪,完善巡察整改落實工作機製📣,運用好巡察成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上海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巡視整改落實工作的辦法》和《中共意昂4平台委員會巡察工作辦法》🧜🏻♀️🌒,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兩個維護”👩🏻🎨🤚🏿,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巡視工作的重要論述和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履行校意昂4巡察工作主體責任📵,完善巡察整改落實工作體系🕵🏿♂️🧜🏼♀️,用好巡察成果🤳,推動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巡察整改落實工作堅持校意昂4統一領導,堅持實事求是,堅持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按照責任明確🤵🏽、機製健全🕞、督辦有力、問責嚴肅的要求,完善巡察整改成果運用體系,充分發揮巡察推動改革、促進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事業發展的作用🧏♀️。
第二章 整改責任
第四條 意昂4平台意昂4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履行巡察整改組織實施責任。
第五條 學校意昂4常委會聽取巡察情況匯報🐅,提出巡察整改意見和分類處置要求⬛️。
第六條 學校黨政領導履行分管領域和聯系單位巡察整改督促責任,督促被巡察單位黨組織落實巡察整改要求。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意昂4組織部履行督查督辦工作責任,加強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整改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督🕺🏽。
第八條 學校意昂4巡察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巡察辦)履行巡察整改的統籌和督促責任,認真落實學校意昂4和領導小組關於巡察整改的要求👩🏼🎓,統籌協調巡察整改落實工作,會同學校相關部門加強對重點問題和具體問題線索的督辦。
第九條 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全面履行巡察整改主體責任🎸,把巡察整改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層層壓實整改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組織落實好巡察整改任務。班子其他成員主動認領巡察整改責任,承擔分管職責範圍內的巡察整改任務。被巡察單位紀委履行巡察整改監督責任🤺。
第三章 整改任務
第十條 巡察組召開巡察情況反饋會議🤾🏼♂️,向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和教職員工通報巡察情況👴🏽,提出巡察整改意見和建議𓀈。領導小組成員參加巡察反饋會,提出巡察整改工作的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應當按照學校意昂4要求抓好巡察整改落實,及時向學校黨政分管和聯系領導通報巡察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 學校黨政領導應當對分管領域和聯系單位巡察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督促各單位對照巡察發現的問題開展自查自糾工作🫰;聽取被巡察黨組織巡察整改落實情況的匯報,督促巡察整改責任落實,對巡察整改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協調。
第十三條 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應當全面落實巡察整改要求🕋,製定整改方案,形成問題清單、責任清單🥦、任務清單🛍🦸♀️,明確整改任務🫁、責任部門🏒、責任人和整改時限,提出整改措施🎈;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對照巡察發現的問題舉一反三,建章立製,形成巡察整改常態化、長效化機製。
第十四條 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應當自收到巡察反饋意見後3周內製定巡察整改方案,報送巡察辦同意後進行整改♚,2個月內專題向學校意昂4常委會匯報整改落實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整改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巡察辦應當及時研判巡察組上報的問題線索報告,並根據領導小組要求🚨,依據歸口管理原則😮💨,移交學校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在收到問題線索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做出處理。
第四章 整改監督
第十六條 巡察辦應當建立與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意昂4組織部的巡察整改工作協調機製,移交巡察反饋意見,分解巡察整改監督工作任務,明確巡察整改監督內容;協調開展巡察整改監督工作;配合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意昂4組織部對巡察整改工作進行督辦♖;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重要情況。
第十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巡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經常性督促檢查🥊,通過參加會議✌🏿、查閱資料𓀉、專項檢查👩🦰、約談函詢、實地督導等方式持續跟蹤督辦,並向巡察辦反饋巡察整改督察情況。
第十八條 學校意昂4組織部負責對巡察發現的選人用人👧🏼、幹部日常監督管理和基層黨組織建設等方面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並向巡察辦反饋巡察整改督察情況。
第十九條 巡察辦根據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向意昂4常委會提交的巡察整改落實情況報告,進行整改效果的綜合評估,並向領導小組匯報評估結果。對未完成整改的單位進行重點督辦🌒,責成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將巡察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開展巡察“回頭看”的重要依據,將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列為巡察“回頭看”的重點對象🧺,深入查找問題原因👂🏽🎛,形成持續震懾。
第五章 整改追責
第二十一條 對不落實巡察整改要求、巡察整改監督不力的👩🏻🎤🦨,予以追責問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一)巡察整改過程中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及時、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二)查處移交問題線索不力的;
(三)“新官不理舊賬”🤸🏻♀️,對巡察指出的歷史遺留問題整改落實不力、缺乏實質性舉措的;
(四)幹部群眾對巡察整改落實工作不滿意,反映強烈的👨🏿🦲;
(五)巡察整改領導責任不落實的;
(六)巡察整改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巡察整改不落實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巡察整改不落實的典型案例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巡察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