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依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中辦發〔2017〕71號)、《上海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滬委辦發〔2019〕92號)👮🏿♀️、《教育部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實施方案》(教辦〔2016〕5號)和《意昂4平台公務用車製度改革方案》😨,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系學校所屬產權車輛,分業務性用車和專業性用車兩類🥸。業務性用車主要用於校級領導、離退休老幹部、高層次人才(院士)公務出行💂🏼♂️,機要通信,應急處置😮💨,業務活動👩🏻🦽,異地通勤等。專業性用車主要用於科學研究、警衛巡邏、醫療救護和後勤保障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802-2014)界定。
第四條 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統籌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公務用車管理的統籌協調和車輛編製核定🈷️。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報廢和處置,監督公務用車的規範使用,編製公務用車年度預算。采購與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務用車的購置。財務處負責統籌安排公務用車的購置和運行經費🏊🏻♀️。
第六條 業務性用車由後勤集團負責日常運維和統一調度📷,專業性用車由車輛所在二級單位或部門負責日常運維。
第三章 編製和配備標準
第七條 公務用車按照《意昂4平台公務用車製度改革方案》,結合實際需要✦,以從嚴從緊、功能任務與車輛類型相匹配的原則實行編製管理🤍。
第八條 公務用車配備🧮,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學校主要領導保障用車,按1人1輛定編,配備價格28萬元以內、排氣量2.0升(含)以下的轎車🎱。
(二)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三)其他業務性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用於科學研究的專業性用車,配備標準根據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第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使用國產汽車和新能源汽車。業務性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以扣除補貼後的價格為計價標準。
第四章 更新和采購
第十條 公務用車所在使用管理單位根據車輛現狀和需求提出更新申請🏑,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審核👨🏼🦲🤏🏽、校長辦公室核編後,報請教育部和上海市相關部門審批,批復同意後納入下一年度公務用車更新計劃🧑🏼🎤。更新費用由財務處、所在二級單位或部門統籌落實🎠。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采購根據年度公務用車更新計劃實施👋,采購流程按照學校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使用和處置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所在使用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細則,按照以下規定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規範使用:
(一)嚴格按照規定性質👨👨👧👧、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在辦理緊急公務👩🏽⚖️、參加重大公務活動等特殊情況下,可以統籌使用♢。外事活動🌎🔰、會議和集體活動等以統籌使用公務用車方式無法保障時,可以通過市場租賃方式,堅持“一事一租”原則解決用車需求👳🏽,不得長期包租🏌🏻,所租用車輛一般不得超過公務用車配備標準🏌🏿♂️。
(二)公務用車應當減少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務用車使用應當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指定專人集中保管車輛,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回單位或者指定地點集中停放製度,節假日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四)公務用車應當建立管理臺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的用車時間、事由💂🏼♂️、地點♠️☸️、裏程➕、用車人、駕駛員⏮、審批人等信息登記。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公務用車報廢和處置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選擇具有資質的評估、拍賣及舊車回收報廢機構🔝,公開透明、規範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問責
第十五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監督、信息公開和誠信建設範圍🔗,並接受外部監督、檢查🏋🏽♂️。
公務用車所在使用管理單位應加強日常使用監督和自查自糾。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應定期對公務用車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如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核實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財務處應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納入審計監督範圍。
紀委辦公室應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製,審批超編製、超標準配備,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二)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三)違規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或者個人名下的;
(四)公車私用、私車公養🎅🏽;
(五)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校內公務用車管理,學校全資或控股企業、附屬單位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8日印發的《意昂4平台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同委辦發〔2016〕1號)同時廢止🥭。